我想问的问题是我都从公司离职一年多了,还有责任和义务去帮他们弄清什么事情吗?这些事情还跟我有关吗?他们应该出示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是我收了那笔货款?而我应出示什么证据证明不是我收了那笔货
更新时间:2005-11-21 22:30:50
问题描述:
2004年我是深圳市某家电子公司的职员,于2004年10月底从此家公司辞职后一直跟这家公司没有任何来往,但今年即2005年11月20日接到这家公司电话,说有一笔货款帐没有弄清楚,并且从客户传给这家公司的汇款单上来看说是我带走了这笔货款,货款金额为2000多元。汇款单上的收款人名字写的并不是我的名字,而是我一个朋友的名字,我想起了些事,当时是我帮这个朋友从另外一家公司出的货,并没有从这家公司出货,所以货款也就不应该给这个公司。但问题的争议是:刚好我当时所在的这家公司也出了一笔相同数量相同货款的货给同一个客户,而且出货单是我经手开的,我好像记得当时这批货开了单但实际没有出出去,可是出货单却忘了作废,所以这家公司便认定是我拿走了货款。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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