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您解答的不应由我赔偿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或法规依据?依据是什么?我可以通过什么程序来纠正单位对我不公正的处罚?
更新时间:2005-11-07 00:02:48
问题描述:
02年我因疏忽以单位名义打错了一张收条,04年收条人将单位告上法院,一审我方胜诉,今年4月二审未审完我单位同意调解,调解后单位要承担近10万元的损失.后单位下达了要我全额承担损失的决定,您上次解答说一审判决已经为我单位挽回了经济损失,应当免除我的赔偿责任。二审中调解结案,是单位自愿赔偿的。不应当由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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