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承包证,我没法进行别的举证,被告是不是都不用举证吗?法院不是可以出面帮助我进行举证吗?
更新时间:2005-11-07 11:19:36
问题描述:
1995年我的家人为了生计前往福州做生意,于是把当时生产队所分派的一分(0.5亩)责任田交有我姑姑暂时耕作.回乡后因忙于生意,也没有去具体查看.以为那块地一直荒废在那儿.到2005年元月因为本地一所中学扩建征用本人所在生产队的土地时,生产队负责人进行土地补偿费时,扣除了本人所应的的补偿费1400元.他们所依据的是当时生产队规定责任田土地用途更改时,责任田的承包户收益占百份之六十,生产小组占百份之四十.而我们95年擅自变卖了那一分的责任田没有向小组上缴百份之四十.现如今补扣回来.可是我们冤呀,我们根本就没有卖,政府发给我们的承包证上明明写明了这块地现在还是我们的,要不是这次小组扣除我们的补偿费我们根本就不知道,我们的那块地被别人占用了(圈起来了).我们就此事诉讼了法院,状告生产小组无故扣除土地补偿款.开庭时,我们向法院出示了承包证证明我们没有买那块地,可是法院的工作人员说,我们有承包证还不够,还要我们举证我们没有卖地,可是我跟他们解释如果我卖了这块地怎么还会有这块地的承包证呢?可是法院人员说有承包证并不能代表我们没有卖那块地.我想不通,为什么被告不用出示任何证据来证明他们依据什么来扣除我的补偿费,难道仅仅因为看到我的土地被人圈了就认定我卖了它?为什么法院要告知我,因为我是原告,所以所有的证据必须都有我来提供?为什么我现有的承包证不能证明我没有卖土地?为什么当我咨询法院工作人员承包证不能证明我没有买土地,那我还要举证什么来证明我没有卖土地时,他们回到我不知道?如果连他们都不知道,那么法院是用做什么的呢?为什么?为什么呀?我心理好委屈,也很想不通?莫非我这一分田就这么莫名其妙的没有?还有付给生产小组1400元补偿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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