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长春市的一名小学教师,学校规定每月请假超过3次,扣除工资中的奖励工资部分(300元),由于我女儿近来得了弱视,必须每天去医院治疗,而妻子在私企打工近来到年底也不能请假,所以我10月份,请了5次假,
更新时间:2005-11-03 21:22:58
问题描述:
我是长春市的一名小学教师,学校规定每月请假超过3次,扣除工资中的奖励工资部分(300元),由于我女儿近来得了弱视,必须每天去医院治疗,而妻子在私企打工近来到年底也不能请假,所以我10月份,请了5次假,单位准备扣我300元,由于工资是直接在存折里银行开的,所以,单位就在政府的阳光工资里扣除,可是单位规定的是扣除工资里的奖励工资,不知道这种做法是否合理。而且这种制度是否合法。(我 一个月工资才1200元,每月给孩子看眼睛还需要给医院600元,单位还要落井下石每月扣我300元)望专家答复这种单位制度制定的是否合理。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