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立案后,是否构成涉外代孕?本案中父母子女关系如何认定?本案中监护权如何分配?
更新时间:2021-12-19 15:28:31
问题描述:
2011年A女士和B女士伴侣同居,2016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登记
结婚。结婚4个月后,A女士、B女士到美国寻求胚胎移植生育子女。A女士植入自身卵子与他人提供的精子合成的胚胎、B女士卵子与他人提供的精子合成的胚胎各一枚,B女士植入自身卵子与他人提供的精子合成的胚胎一枚。A女士植入体内的两枚受精卵存活一枚,自身卵子与他人提供的精子合成的胚胎流产。
2017年,A女士和B女士在美国分别生育一女一子,均具有美国国籍。A女士和B女士生育后带子女回国,且一直在中国生活至今。
2019年,B女士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与A女士
离婚,驱离A女士出住所,藏匿子女。
A女士和B女士经济条件相差悬殊,同居期间的各项消费绝大部分由B女士承担,A女士主要承担家务。
2020年4月,A女士向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权。B女士提出管辖异议,案件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案立案后,A女士
代理律师要求本案适用美国法律,并请求法院启动外国法查明程序查明美国法。
本案案由,A女士代理律师认定为涉外监护。
【本案所涉法律问题】
1. 本案中的先决问题有哪些?
2. 本案中应否适用美国法律?
3. 本案中A女士是否构成涉外代孕?
4. 本案中父母子女关系如何认定?
5. 本案中监护权如何分配?
6. 本案中存在的其他国际私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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