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音是在转让协议后一次争吵过程中用MP3录制的(大概在11月初)。有人说,因录音时未获得对方同意,来源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请问是否可以作为证据?2.若作为证据,因用何种方式出示?出示时应否认对方
更新时间:2005-11-01 19:49:32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4年10月9日受让一书店,当时转让方口头声称有三年期的租房协议, 在书店转让协议中列明转让方须提供租房协议。同时规定有关发票,营业执照等交给受让方,受让方需要更改营业执照时,转让方需协助办理。本人接手后发现,租房协议早已过期,营业执照不能转让,不能更名,必须注销后重新办理。本人手中有一段录音,录音中转让方未否认曾经口头声称有三年期的租房协议。本人在本协议签订前曾与同事谈过有关内容,是否可由其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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