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按照股份比例清偿。比如股份转让协议书注明不承担以前的纠纷和债务。能不能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撤销
更新时间:2021-12-07 18:50:11
问题描述:
你好,我在18年3月份,到一家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班,当时有两位股东,一股东占股80%,二股东占股20%并担任
法人,同年5月份的时候,我接手了二股东转让的20%的股份(这里我先自称我为三股东),法人转由一股东担任,二股东不在持有股份。同年9月份,一股东全部股份转让给四股东,我(也就是三股东)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五股东,五股东担任法人。事件发生是在18年1月,并在同年2月份双方公司提起诉讼,我方败诉,对方申请强制执行,先是冻结了事件发生时持股的两位股东(也就是一股东和二股东)的财产,因执行不够清偿,对方申请恢执,将后面接手股份的我(三股东)、四股东、五股东,都追加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要求共同执行赔偿责任。我想请问一下律师,像这样在事件发生后才接手的股东,有共同清偿责任吗?如果有清偿责任,是所有股东共同清偿,直到清偿完毕,还是按照股份比例清偿。如果可以不共同执行清偿责任,需要什么条件或
证据,比如股份转让协议书注明不承担以前的纠纷和债务。因为是一股东叫我代持二股东的股份,我一没有出资,二没有享受分红,三没有参与管理,如果和一股东签署股份代持
合同,能不能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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