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找不到人,也没有别的办法,所以,想寻找法律依据将康某、高某告上法庭,维护我的利益,要回我应得的部分,请问我的主张能否成立,我的看法又有哪些不对不足或是错误?烦请指教!
更新时间:2005-10-27 09:59:52
问题描述:
我家一幢私房,属我与兄共有房产,门面面积23.7平方米,住宅面积42.7平方米,经市政府批准,在2000年4月份被拆,商品房开发公司与我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因为种种原因,房子拆拖到2003年下半年才开始建。2003年,我兄急需钱,我们找了一个与开发商要好的朋友,商量将门面让给开发商事宜,结果,开发商愿意以每平米700元的价格给予我住宅超面积部分优惠,门面则付10万元给我。开发商当即提出签订合同。我们则认为当时政府尚未对门面补偿作一定论,市场变化快,很有可能政府定价会比10万元高,所以,我提出自己的看法不想签合同。两个开发商很爽快也很诚恳地承诺:“如果政府定的价比给你的价高,我们一定补给你,决不让你吃亏!”在这样的情况下,我相信了他们,和他们签了这合同。2004年3月左右,市政府郭市长宣布给予拆迁户住宅房价790元/平方米、门面补偿价6000元/平方米(当时的市场价)的优惠政策。于是,我多次去找开发商要求他们履行诺言补足门面补偿差额部分,每次出面的只有康老板,高老板不知去向。康老板总是对我说:“你不要急,一定会补给你,”又说:“帐上没钱,等拆迁户(欠他的钱)交了再给你,”还说:“你们还有几家拆迁户的门面没结算,等过些时间跟你们一起结清。”老板就这样一次拖一次不给我。2005年6月底办房屋契税时,给我的正式住房合同书上住宅房价居然是每平米790元,我当即找到康老板询问他为何不是700元/平方米。老板回答说,“为了怕税务局说我们偷税漏税,写的与其他拆迁户一样的价格,你的实际价格不会变。”我又一次相信了他们,而且,为了不让他们为难还自认多付了每平米90元的契税。7月22日,住户都接到通知可以去办房产证了,康老板还是不肯跟我结算,说要等高老板回来。这一回,他的回答来了一次180度转弯,让我吃惊不小,康老板说高老板不同意补门面钱给我,要我去找高老板。但是高老板一直不出面,电话打不通,家里找不到人。我只有再一次次找康老板,但康老板只是一味的推托,说他作不了主说要钱得问姓高的要,最后干脆说:“你找不到他就去法院起诉他,让法院去找他吧!”对于以上事实,我认为我是一个受害者。第一,当时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是在他承诺了不够补足的情况下才签的,否则我不会签。虽然我作为一个小市民未对合同有什么研究忽视了该将这条写入合同当中,但他口头承诺也应算作一种约定,如果对方反悔也应认定对方违约,或者说此合同因带有欺骗行为而成为无效合同。第二,我作为拆迁户应同样享受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一视同仁。第三,开发商从先前一次次推托说一定补只是要晚些至后来就是不给态度的转变,这也应构成一定的欺骗行为,侵害了我的利益,我不但身心受到损害(整天想这事夜不成眠忧郁成疾),而且为此事奔波找人花费不少时间、金钱和精力。第四,合同上虽盖了开发公司的公章,但签署的名字是康某不是高某,康某应该可以全权代表处理此事,他的推诿行为是否也违反了某些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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