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属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1、该协议是不是可以示作无效?2、改变土地用途后还能否获得补偿。
更新时间:2005-10-24 11:36:00
问题描述:
事情背景:1、在1993年深圳市蔬菜基地建设办公室与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村委员会签订为“永久性内销蔬菜基地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 2、而在签订协议后的几年,村委员领导在没有经过村民一致表决通过签字的情况下,把土地集体所有权划归回国有。 3、就在2005年,当地镇府改变土地用途,把征用的土地买给台湾人作为工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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