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哥少得的部分是否应由公司方补偿?2、在这一点上法院审判与劳动仲裁有什么不同?3、苏高法[2001]319号文件(2001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记要)第二项第2小款,是否适用我哥情
更新时间:2005-11-02 22:39:45
问题描述:
我哥在公司发生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4级伤残,按规定应享受18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每月75%交费工资的伤残津贴。但现在问题是:企业为我哥参保的工资基数远远低于我哥实际月工资,这样我哥从劳动保险处实领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每月的伤残比我哥实际工资所应该享有的待遇少得多,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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