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认为当时“房子是外公父母的遗产”的前提错误,因此公证结果应该无效。我外婆及其子女应该有三分之二的产权。请问我的看法正确吗,还有十年前公证的现在是否已过了诉讼时效。同时外婆及子女均已在公证书上签字
更新时间:2005-10-21 11:19:13
问题描述:
我家私房一幢,50年代购入,当时房票本上是我外公与他母亲的名字。二十年前外公与他父母相继去世,没有遗嘱。1990年我外公两个兄弟叫我外婆去公证,并在公证书上写房子是外公父母的遗产,现协议后自愿做如下分配,我外婆没有文化也就同意了。结果按比例分到了三分之一, 后又拿到了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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