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育局的做法是否合法,违约金是否要交,如果要交8000块钱违约金是否合理。谢谢
更新时间:2005-10-22 12:31:51
问题描述:
我女朋友在2004年8月至2005年六月底在苏州旅游与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担任专业课教师。她和学校签的合同期为2004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31日,其中试用期是12个月,为2004年8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她于5月份提出离职,6月22日学校开了离职证明,同意离职,教育局也同意其离职并在上盖章。 她在2005年10月18日到教育局要求转档案时,被要求交纳8000块钱违约金才可以办理转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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