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问题是,在对方登记完版权后,我把该软件又进行30%左右改动后又转售给了另外一家公司,并且是提供源码和转让版权。我不知道这样是否等于侵范了第一家公司的软件版权?我自己查了一下软件版权保护法
更新时间:2005-11-21 19:39:34
问题描述:
我想咨询您一个关于软件知识产权的问题。 具体是这样的,我是一个个体软件开发人员,在大概2年前一公司委托我开发过两个软件,软件为对方提供相关的开发需求,我按照他们所提需求进行委托开发,并支付我相关的开发费用。开发第一个软件时,合同里明确规定版权属于甲方(即对方公司)所有。开发第二个软件时,是在第一个软件的基础上进行了大概30%左右的增加和修改完成的,但在开发合同里并没有说明该软件是在第一个软件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升级的。这次我们所签的开发协议里没有明确说明该软件的版权将归属哪一方,在协议里“知识产权约定”这项里的具体内容是:“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XXX2.0版本软件,乙方也可以自行使用和经营该软件(但不得以甲方名义开展业务并不得使用甲方品牌)。 ”知识产权约定里仅有上面这条,并无其它。但在“服务内容”这一项里写明了“乙方向甲方提供源代码及代码编写注释”。(我是乙方)而且第一个软件和第二个软件他们取的名称完全不同。第二个合同里写的“XXX2.0版本”说明它软件曾经有1.0版本,但1.0版本并非由我开发,界面和功能上也完全不同,再者他们也没有提供给我1.0版本的源代码。在第二个软件开发交付完后,对方(即甲方)申请登记了该第二个软件的版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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