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19年10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李某应该到哪里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更新时间:2021-10-22 09:45:48
问题描述:
王某2017年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8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8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
劳动关系。李某于2019年10月提出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8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问题:
(1)李某的主张否合法?请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2)李某应该到哪里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时效如何计算?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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