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请教几个问题:1)上述书面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现有法律和政策对隔代亲情问题有无规定?我们要与孙儿团聚的愿望能否得到法律或政策的保障或支持?3)如果以上问题的有关法规都是否定的话,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更新时间:2005-10-11 10:12:49
问题描述:
我儿汤民于2003年3月因车祸去世,遗下孤儿寡母。已过古稀之年的我与老伴,在悲痛之余,对儿媳和孙儿悉心照顾体贴,不时在经济上予以补助,并劝慰儿媳适时再婚。为妥善处理一些实际问题,我们与儿媳达成书面协议:我们放弃我儿生前购房所欠债款及其遗产中依法应继承的份额,并允诺将车祸责任方对我们的赔偿款完全用于孙儿的教育培养;儿媳承诺将住房产权归其子所有以免其再婚后产生纠纷,并提供祖孙能在双方住所团聚的方便条件。此后,双方关系尚可。但从今年5月儿媳交上男友并在一起生活以来,其态度逐渐冷淡,有时甚至极其恶劣,以各种借口不愿送孙儿来我处团聚,近又因与其小叔发生口角而干脆表示今后不再来我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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