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到期后,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新的事实:是交往中的赠与)
更新时间:2022-12-06 06:31:47
问题描述:
:被告从事商务活动,经他人介绍认识了原告。2019年初,被告声称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原告予以帮助救急,双方遂达成口头借款协议。2019年5月5日、6月1日,被告两次到原告办公室借款并出具借条,原告也分别在2019年5月5日、5月20日通过手机银行向被告转账共计2.8万元,借条注明了相应的还款日期。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以打电话、发信息等形式联系被告催促还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后多次拒接原告电话,也不回复原告的短信和微信,至今借款仍未偿还。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陈述:(1)否认存在以上事实/部分否认/认为已经超过时效、已经归还等等。
(2)提出新的事实:双方之间是
赠与合同关系(例如双方为男女朋友关系,是交往中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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