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需不需要再次诉讼?因为公司还是没有资金,只有办公大楼,只有等到其拍卖时才能诉讼吗?因为那样才不致于过申请执行期?但是公司自2000年来已经先后被多方起诉,按照偿还先后顺序,我还能得到赔偿吗?2.
更新时间:2005-09-26 19:23:31
问题描述:
2000年我原工作单位(集体企业建筑公司),将我家房产证作为贷款抵押担保,在银行贷款三万元,当时我与公司写了一份协议,公司一直未按协议还款,2003年我向县人民法院诉状,申请了民事诉讼保全,将公司的某项工程款冻结,在未下判决书前,法院也作出了民事诉讼保全的裁定,但是公司通过县人大副主席的人际关系,在法院仅用一纸担保书就将工程款解冻了,(该担保书这样写到\"我公司同意承担该笔贷款的偿还义务,保证在2005年8月1日以前分期分批还清,2003年12月18日以前还1万元,20004年11月1日以前还1.5万元,其余款在2005年8月1日以前还清)但是事实上这份担保书,只是一纸空文,到现在为止公司一分钱也没付,也没过问过此事.因为当时公司已没有任何可以申请执行的资金,所以我放弃了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在明知公司当时的经济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给予解冻!!而且就公司担保一事,当时根本就没通知过我.在判决书仅写出了\"被告于某日向本院提供担保以解除上述保全\"这份担保书是应我的要求,到2005年才从档案中拿出来给我看的.法院建议我再次诉讼,因为我手上判决书结果含糊其辞与档案中的判决书有出入,而法院解释说是打字输入有差错,法院院长也说判决书中的用词不够严谨,能产生歧义.法院也只是口头上承认自己有过错,可是对于我来说已经是无可挽回损失!!陈律师,我该怎么办,怎样才能拿回我的房产证,求助你给些详尽的回复!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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