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的问题是:我认为海报中的活动时间有歧义。我能否把它理解为:我在这期间买了月饼,商场就应该守信用,而不管我什么时间来兑换,当然也不能太晚。我还能不能拿到属于自己的40元礼物?谢谢您!

更新时间:2005-09-20 15:06:25
问题描述:
律师好。我是9月11日上午9:47在**路店买了四盒**”价值共442元的月饼,交钱的时候看到举行促销活动的海报,大概是购满200元月饼送20元礼物。当小票打印出来后,收银员告诉我需要拿小票到里面的总台兑换礼物,因为当时他们把月饼摊位摆在商场的外边,还单独设了一个收银台。我因赶时间就问收银员是不是需要现在去拿礼物,她说没必要,于是我就离开了。 一晃一周过去了,虽然一直惦记着自己的礼物,但总没时间。今天9月19日我下班经过商店(下午5点多),总台告诉我,活动昨天刚刚结束,不知道还能否给兑换,让我直接上二楼机关服务中心。 机关服务中心有一男一女两个人,女的正打电话,我把情况跟那位男同志说了,他表示活动已经结束,无法再给我兑换40元,我再三说明我并不知道有截止期,而且收银员也没有告诉我要在有效期内兑换。他虽然表示很为难,但也给我开了可以在店内消费40元的票据。我正感谢并要离开时,打完电话的女子叫停了我俩的行为,收走了男同志开的券,说是肯定不能,因为活动期结束,帐都已经结了。并表示要等经理来了听经理的。 大概5:30pm,女经理回来了,听了我们的陈述,她果断地拒绝了我,理由就是活动已经结束,我属于自动放弃自己的权益,肯定不能再兑换。因我们双方都不记得当时海报上如何宣传的,他们找来了宣传品,上面写着:中秋月饼促销活动,满200元送20元,满400元送40元,礼物店内自选。活动时间:9月2日-18日。活动地点:店外广场。以上是大概意思,但活动时间是准确的 实话实说,9月11日我根本没注意活动时间。兑换礼物的程序是:当天在总台兑换以40元购物券类的票证,于9月30日内在店内自选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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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你与商家建立的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商家在买卖合同当中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即海报)承诺赠送礼物的行为不违法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现在问题的焦点在于活动时间应该是购买月饼的时间还是赠送礼物的时间,我认为商家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当商家与消费者对格式合同理解不一致时,应该按照消费者的理解来解释该格式合同,所以商家应该按照格式合同的承诺给消费者礼物。
    2005.09.20 1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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