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如果交法院审阅,将怎样理解第四条,会支持胡某对本条的理解方法吗?
更新时间:2005-09-14 13:29:10
问题描述:
恳请指教 本市胡某因拆迁经政府批准自建房屋一处,2000年5月以八万元价格卖给我,双方签定协议约定:”待胡某房产证办好后立即无偿配合我办理过户手续”,但是现在胡某却曲解合同第四条:“房屋出售后,因拆迁所得款项包括拆迁协议书上所列款项及宅基增高费,劳力安置费,土地补偿款都归售房方所有”为\"我所买房屋如果拆迁所得归他所有”, 实际当时他要求加上第四条时,说的是他自己原先已经拆迁的房屋拆迁所得尚未到位部分仍归他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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