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他们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应该按照劳动合同解除办法赔偿我经济损失2、工资不应当按试用期工资发放,应当按照正式工资发放(当时约定试用期内每月4000,转正后每月5000。)3、补交各项福利基金。4、我
更新时间:2005-09-07 11:26:49
问题描述:
我于今年6月13日被本市一家房地产公司录用,该公司与我只签定了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到8月25日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我应聘是提供的个人信息有虚假。说我所填的简历上工作的起迄时间与劳动手册上记载的不符合。(我是在90年进入一家单位,但是在92年才签定劳动合同)。我认为他们是无故辞退,我想提请劳动仲裁: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