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03年6月因被别人故意伤害,经法院审判,叛处对方有期徒刑2年,赔偿本人2400。0元,本人当即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可由于被告人当时正在服刑,法院后来书面通知本人,暂时中止强制执行。今年(20
更新时间:2005-09-05 12:58:45
问题描述:
本人在2003年6月因被别人故意伤害,经法院审判,叛处对方有期徒刑2年,赔偿本人2400。0元,本人当即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可由于被告人当时正在服刑,法院后来书面通知本人,暂时中止强制执行。今年(2005年)5月份,本人得知当事被告人服刑期满,即前往寻找,意欲讨回经法院判决给我本人的民事赔偿(即2400。0元人民币),可是,由于被告人的躲藏(据说已远至安徽打工),加上我本人也远在广东深圳务工,直至今日,也无法找到对方。本人请问:本人如果一年半载不能找到对方,是不是意味着我的2400。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就打水漂了啊?这其中是不是也有个期限规定的?盼您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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