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是否无效2、15万元的债务与我有没有关系,他们需要出示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说明债务与我有关系,如果有关系,我需要支付多少钱还债3、我丈夫和他的父母如果现在更改欠条内容,通过技术手段能否检查出来(原
更新时间:2005-08-27 10:37:14
问题描述:
杜律师:您好。我的丈夫提出离婚。对财产划分他提出了异议。现有住房为我和他共同出资买的婚前财产(购房款共计38万元,其中两次借其父母10万元和15万元,我们共同出资13万元。后共同出资还清10万元的债务并换会借条,剩下的15万元的欠条是他于交完购房款之后、结婚之前自己给父母写的,本来要今年共同出资还清,但是其父母拒绝接收),但产权证只写了他一人名字,产权证为婚前就发到我们手中了。我父母不同意,于是我们于婚后进行了财产公证,公证为各50%。但公证时并没有写明让我承担15万元的这部分债务。今年我们要还15万元时,其父母以婚前财产公正时作为债权人(欠条上写明了是因为买房向他们借钱)的他们不知情为由,认为公证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我和丈夫的婚前财产公正。并且仍旧改为其儿子的个人财产。如果不离婚,要求把我们借他们的15万元按照份额分给他们一定的产权份额。并且声称她们是60岁以上老人,享有特权,还将以前所谓的借钱改口为投资,所以他们一定要有产权份额,她这种做法对吗?我在新婚姻法中查到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那么我先前提出的,我丈夫的父母利用曾在婚前借给儿子15万元(只有我丈夫一人签字,但在做婚前财产公证时,我们双方并没有提及此事)用于买房的证明,能否依据此条规定,要求我偿还一部分或者全部债务 附注:我们于2002年10月交购房款15万元,于2003年2月交购房款23万元,2004年3月拿到产权证,于2004年5月领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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