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此种情形,我能否劳动仲裁?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21-07-27 14:15:32
问题描述:
你好,我是2010年1月份进入一家央企公司的分公司上班,任职总经理,在17年,此公司被合并到另一家央企,在这5年中,先与这公司下面的一家分公司签订了劳动
合同,此合同已执行完毕,随后的合同是与此公司另外一家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日期是2019年4月1日-2022年3月30日,签订好的合同此分公司没有给我一份),在前半年多的时间,公司一直不安排我工作,我也多次向领导请示并要求能否给我安排一个岗位,但没有得到答复,自今年6月份起,公司在没有通知我并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停发我工资到现在,为此,我也联系公司的人事及领导,给我的回复是帮我问问主管领导,但到今天一直没有具体的答复,可有一点不明白,公司在停发我工资的同时还在给我缴纳社保医保,我想请问此种情形,我能否
劳动仲裁?这种情况,公司是不是还在把我当做员工?请问,我现在应该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1年补1个月,共计12个月,且这2个月未发的工资可不可以申请补发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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