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此同时,可不可以反驳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理由来解除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反驳对我获得经济补偿有影响?2、如果反驳成功,可不可以以用人单位无理解除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书面通知发出后的30天用人
更新时间:2005-08-12 17:06:38
问题描述:
用人单位按《劳动法》第26条第二项规定解除了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我按《劳动法》第28条规定,劳部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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