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不按合同法、劳动法解除了与签订我的劳动合同,我现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厂赔偿我的损失。是不是可以按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赔偿的金额是余下合同期所得工资的总和,即由05年6月起至07年1月止,
更新时间:2005-08-15 11:50:36
问题描述:
我98年入厂,合同规定的工种是“拆图员”,一直在拆图组干电脑拆图工作。04年10月起,厂把我由拆图组调到开发组,没有重新签订过新的合同。05年5月厂以我“不胜任开发组组员工作”,解除了与我解除签订的“拆图员”劳动合同。我被迫于05年6月离厂。厂跟我续签的劳动合同到07年1月才到期。我月平均工资为16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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