恳请大律师指点,该如何是好!
更新时间:2005-08-15 10:36:22
问题描述:
1996年我单位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甲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投资建房协议,约定我单位分三期投资70万元给甲公司,甲公司以某综合楼第四层的9间房屋(约400m2)作为给我单位的投资回报。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于1997年4月将约定的房屋交给了我单位,至1998年9月我单位共支付了73.5万元,由于甲开发公司未开出正式发票,我单位一直未能领到房产证。 1998年10月甲公司以该综合楼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同年11月还贷30万元,尚欠款70万元。其后,甲公司被乙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称乙公司)兼并。1999年12月乙公司重新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将70万元展期到2000年9月。 2000年3月乙公司用虚假的工程项目协议、伪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并用该综合楼作抵押(抵押面积2000平方,价值200.4万元)向银行贷款220万元,其中70万元属于以新还旧,实际取得150万元。这其中有一个细节问题:本次抵押房屋的面积是2000平方,而甲公司交给乙公司的实际面积只有1200平方,按1200平方面积房产的当时评估价为200.4万元(有房地产评估咨询公司的报告)。按这份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的经额算,我单位的房产面积未计入抵押范围,如按2000平方面积算,我单位的房产面积在抵押范围。 乙公司因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银行将乙公司告到当地区法院。2001年9月区法院来我单位查封房屋,我单位当即提供了有关购房协议及付款收据资料。我单位1997年4月就实际使用自购房屋,甲公司于1998年10月才向银行抵押,银行在贷款前为何不实地看一下抵押物呢?此后法院未来封门。我单位多次询问区法院此事如何处理,法院回答要耐心等待处理结果。由于乙公司本是个皮包、诈骗公司,当地检察机关于2003年5月以合同诈骗罪向本地区级法院提起公诉,乙公司法人代表被判刑7年。 2004年10月市级中级法院以区法院长期未能执结为由,将区法院审理的该案提执,并于2004年12月将综合楼(2000平方)房屋委托拍卖,买受人为一个体(以下称丙)。2005年3月中院作出裁定书,该综合楼为丙所有,同年4月丙凭中院的裁定办理了房产和土地证。 从2004年10月中院接手该案件起,至丙领取房产证,没有任何人通知我单位房屋要拍卖的事,中院如此要故意避开我单位来审理该案件不知有何道理? 按说乙向银行贷款220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偿还了10万元,应仅差银行210万元。2000年3月贷款时按1200平方面积评估价就值200.4万元,近几年房产增值较快,我单位地段房产最少要值2500元/平方以上,也就是说1200平方面积最少值300万元,用于还银行的欠款是没有问题的,中院为何硬要视我单位已购房屋的事实于不顾,非要按2000平方面积来拍卖呢?其中还有让人不可思议的事:1)拍卖的登报启事不在本地报纸上登,到外地的一家小报上登;2)拍卖法规定竟买人不得少于2人,实际竟买人就只有2人;3)拍卖成交价略高于欠银行贷款的价(210多万元),折算成每平方米单价仅1100元(太便宜了!!!);4)作为一个正常买房的人在拍买前肯定要看一下实际房屋,我单位在楼上办公会没有任何反映? 从这一连串的疑问中不得不让人怀疑,法院-拍卖行-买受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关系和默契,这桩房屋买卖一转手就是200多万元! 如今,买受人(丙)指使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天天到我单位来闹事,把大门砸了、财务室墙砸了,强行在办公室里打牌、看电视,过道里设置了许多砖、砂等杂物,对我单位的财物造成了极大损坏、不能正常办公。该事件我单位已多次向当地政法部门及中院领导反映了情况,有关方面似乎感觉中院裁定有问题,中院只是说要研究研究,就是不给个明确说法。每当有人来我单位闹事,打电话给110,警察来了一听说他们有房产证、有法院的裁定,又不好说什么。把法院人叫来,法院人说维持现状,破坏的门、墙也没让恢复,现在我单位只好派人24小时值班。惨啊!!!化了买房的钱,却要被别人指责为非法占有。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