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在原、被告双方就原告资格是否适格发生争议,被告称原告是政府内设的一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成为合法的原告。2、被告称96年与原告签订的三份贷款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原告是政府的一内设机构不具
更新时间:2005-08-05 09:36:53
问题描述:
原告为梧州市蝶山区政府内设一机构,1996年与被告一房地产公司签订三份贷款合同向该房地产公司借出30万款项,后两者同意被告房地产公司将本公司建设的一商品房抵销先前的贷款,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原告与被告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诉之法院,要求被告履行交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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