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条件中,并没有规定受处分的学生就没有得到学位的资格,而我校不授予学位的“校规”已经超出了“国法”的内容,况且学校所出台的
更新时间:2005-07-30 06:24:10
问题描述:
我是包头师范学院05届本科毕业生,2004年因在政治经济学考试中作弊而被学校按照《学生手册》规定,该科成绩以零分记,扣发半年奖学金,同时给予记过处分。第二学年,我参加了补考,并且顺利通过考试。但在我2005年7月即将毕业时,学校仅仅给我发了毕业证却没有授予我学士学位,而这一切在学校给我们所发的《学生手册》中从未提及,就是在2005年5月底才刚刚出台了一个文件,文件中提到:在校期间受过处分的学生取消授予学位的资格,莫名其妙的校规从天而降,将我的一生都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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