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承认欠运费的事实,我还需要举证吗?如果不需要我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了?如果需要,那么我怎么样通过法律途径用到对方手上的票据证据?司法所的调节过程能作为证据吗?
更新时间:2005-07-27 22:52:44
问题描述:
1997年,我受对方委托运输砖块,事后,经多次追讨对方以收不到货款为由,拒付运款。对方承认欠运款,但是当时没有签下票据(因为在我们村里私人拖拉机运输砖块一般都没有签票据,运完过段时间结帐)。至今拒付运费。经司法办公室调节,对方仍然以此为由拒付。我没有其他的书面证据,但是对方手上帐本票据上有记录,我已看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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