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续上)8.提交的挂牌中介谈话笔录一份,欲证明挂牌中介1带人看房都是老太接待的,,老太对房屋出售是知情且积极的。并告知此房在好几处中介挂牌. 庭审中首裁问:被申请人对此的看法 老太女儿、老太大儿子答:她没在那家挂牌,中介证词是伪造的 老太小媳妇、老太孙子答:认可,称这家中介对挂牌、看房都有记录 9.提交的本人与老太的谈话录音,欲证明老太到04年12月还在积极履行合同,其女儿和中介谈话中反复强调的房价涨了才是毁约的实质。( 其中老太反复说到:"你前个月钱(指上文的20万)不给我,我房子买不起来了,我现在不卖了..."另外还说到:"那么热的天,我跑证明(公证所需信息材料)都不知跑几次了,我不卖给你,我会去跑啊?我车钱也不知用了多少,我不卖给你,我会特意去办啊?") 叶首裁问:被申请人对录音的看法? 老太女儿、老太大儿子答:不认可 老太小媳妇、老太孙子:认可 10.证人A(本人的同学)的证词,证明在本人与中介的对话中得知签定买卖合同时中介是知情的,看到合同是从中介处拿到的,并非对方所说是本人伪造的.也看到本人与老太谈判时看到的情况. 首裁问:被申请人对此的看法? 老太女儿、老太大儿子:不认可,证人是她(指本人)的同学,证据伪造的,我们手上没这合同,中介2出了一个买卖合同不是她经手的证明 首裁问本人:合同签了几份?为什么被申请人没有?中介2的证词怎么解释? 本人答:一共签了两份办银行贷款了,我的这份也是从中介2那里拿来的,买卖合同上的字的确不是中介写的,是办贷款的人写的,但签字时入中介2是看到老太叫小儿子代签的,老太太孙子刚才也说了 首裁又说:那你签这两份合同纯粹是为了骗贷款了? 本人答:也不是你这样说的,签合同既是对双方的一种约束,同时也用来办贷款买房 申请人代理律师答:办贷款也是为了买房 首裁问本人:应该是五份,你只有两份也不行的? 本人代理律师答:办贷款也是为了买房,所以当时先签了两份,合同的数量虽略显不足,但两份与五份的主体内容是一致的,效力也是一致的,所以不能因合同的份额略显不足而任意否定合同的效力 本人答:两份也是中介2叫签的,她说其他的到办过户是补齐,如果当时不用贷款连这两份都没有,这习惯正好和她所出证明中提到的惯例(买卖合同要到交易所进行交易那天才签)是一致的。。。。。(被首裁打断要求继续举证) 首裁问:被申请人有什么看法? 老太小媳妇答:我们又不懂要签几份,只知道哪怕是一份签字了就生效了呀 老太女儿:伪造的呀 11.证人B(本人表妹)的证词,证明她及另一朋友曾陪本人与老太就房屋事宜讨论过,的确是老太及老太女儿当面请求本人代办评估的,并要求先垫付评估费,日后在房款中扣除。 叶首裁问:被申请人对证据⑤的看法? 老太女儿、老太大儿子答:不认可,证人是她(指本人)的表妹,证词是伪造的 老太小媳妇、老太孙子:认可 本人问老太女儿:买房子这么大的事你会叫不认识的人陪你去吗?你肯定也是叫认识的人去 首裁打断本人的话说:继续举证 12.证人C,职业司机,欲证明老太对卖房给我的情况很了解, 且很热情的滕房间让本人把家具先搬来。 首裁问:被申请人对此的看法? 老太女儿答:不认可,伪证 老太小媳妇答:我不在家,当天晚上我还为老太自说自话让她(指本人)把家具搬到我儿子的房间里吵架的,我儿子没地方睡觉了,我儿子那天在 老太太孙子答:是奶奶开门让他们放的家具 首裁问:证人来了吗? 本人答:没来 首裁问:人没来,证词没有效力的,继续举证 首裁问:申请人的证人在外面,被申请人要质证吗? 老太女儿答:不用 13.提交的对方产权状况复印件,欲证明对方产权如何分配是其遗产公证的结果,与本人无关. 首裁问:举证完了,双方还有什么疑义? 老太小媳妇提交了老太女儿及大儿子威胁她不许说真话的恐吓纸条又被首裁以家务事为由挡下去了,本人认为就老太女儿威胁老太太小媳妇的纸条也能从侧面反映老太小媳妇、老太太孙子说的都是真话,也说明老太太女儿心虚了 本人问:对方都否认我的证据,有理由有证据吗?不能光赖呀 首裁打断本人说:要么你们自己再想一下,最好能调解,今天就到这吧 后来双方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未成功.本人及代理律师都认为仲裁员有失公证,这几天裁决书下来了,结果是败诉. 下文是裁决书的部分内容,文中本人为申请人,老太为第一被申请人,老太小媳妇为第二被申请人,老太小儿子为第三被申请人,老太孙子为第四被申请人. 第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发表意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第三被申请人不是房屋产权人,无权签定居间合同;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主张老太没签字,上面的签字是伪造的,签字时老太也不在场;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老太太女儿不同意评估;对证据5\\6\\7不予认定;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不认识挂牌中介,看房未经老太女儿同意;对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但录音反映不出老太同意签字;对证据10\\11不予认定,理由是证人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同时表示不需要证人出庭质证;对证据12不予认定,要求证人作证;对证据13 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里面的份额划分有异议. 第二\\三\\四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发表意见如下:对证据 1\\2\\4\\5\\6\\7\\8\\9\\10\\11\\12\\13均无异议,对证据3,第二\\三被申请人无异议,第四申请人证实第一被申请人签合同时在场,但字是第三被申请人代签的. 仲裁庭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如下:对证据1,因仅有第三被申请人的签名,故不予认定;对证据2予以认定;对证据3,因第一被申请人未签名,老太太名字系第三被申请人代签,申请人未提供第一被申请人委托第三被申请人代签的佐证,故不予认定;对证据4、5、6,因申请人未提供佐证第一被申请人对该三份证据材料认可的证据,故不予认定;对证据材料7,因被谈话人系本案第二、第四被申请人,与本案第一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故不予认定;对证据材料8,因证据未到庭作证,故不予认定;对证据材料9,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仲裁庭予以认可,但该录音资料未能证实房屋买卖合同上老太姓名系第一被申请人所签,也未能证实系第一被申请人委托第三被申请人代签,故从证据的关联性角度来看,不予认定;对证据10、11,因证人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故不予认定;对证据12,因证人未到庭作证,故不予认定;对证据13予以认定. 仲裁庭认为:本案系争房屋乃四被申请人共同所有,申请人与第二、三、四被申请人签定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无第一被申请人的亲笔签名,该房屋买卖合同上第一被申请人的名字系第三被申请人代签,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第三被申请人的代签得到第一被申请人的授权,故第三被申请人的代签行为应该认定为无效行为,申请人与第二、三、四被申请人签定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无第一被申请人的签字,故未能生效。未能生效的合同没有履行的效力,故驳回本人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