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否认定为事实用工?(要求依法补偿或续签合同)急盼回复:13661612002
更新时间:2006-03-07 12:52:08
问题描述:
我的合同是2005/06/30到期,此前于6月份提过一个申请待岗的报告,总经理的批复是:同意做完营销绩效方案后回家待岗。6月23日向公司请假一周(0625-0701)均获同意。7月4日我来上班,于8点40分二次进入人力资源部的办公室,正常工作至上午11:50时,人力资源经理通知我到办公室,并出示公司于6月30日签署的不再与我续签合同的通知(我此前一直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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