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应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协助买受人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为合同附件及协议有
更新时间:2021-06-04 10:49:19
问题描述:
您好,房屋
买卖合同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签约,主合同中约定: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交付之日起300天内取得该商品房的
房屋产权证的,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买受人已付款万分之一的
违约金。又在合同附件及协议中约定:出卖人应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协助买受人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现在已经逾期两年了,合同约定的房产证遥遥无期,找开发商讨说法,他们居然说没有违约,因为合同附件及协议有约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所以他们不存在违约。请问,这种情况是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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