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不要签这份合同签了能保证我有15000的收入,如果不签的话会有更好的结果吗?而且这份合同合法吗?
更新时间:2005-07-01 11:42:26
问题描述:
我怀孕以后,公司要和我改变劳动方式,我该怎么办?我在上地附近的一家私营的软件公司工作已经快3年了,今年年初的时候发现意外怀孕了,因为怀孕反应的缘故我跟公司老板商量能否在家办公。因为公司老板的体谅,也因为我的工作性质许可,公司老板同意了我的请求。这样两个月后,公司老板联系我,说我在家办公公司有部分人反映沟通不便,公司的另一个部门想找一个兼职专门负责,而我仍就负责公司这方面的工作,只是另一个部门找的兼职的工资要从我的工资中扣除2000元,意思是我以后仍就可以在家办公,只是工资由原来的5000元变为3000元了。我当时也跟公司老板说,我的反应期也基本快过去了,我可以回公司上班了,沟通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但是公司强调这也是为我个人考虑,上班路上的不便,公司电脑多辐射大等等因素。基于综合的考虑,我也就认可了公司的这种决定。可是又这样两个月后,公司的人力又联系我,说公司观念的改变认为我的工作性质可以变为兼职形式,就提出要跟我改变工作方式,意思就是不每月发我固定工资了,按任务来计薪金,“公司有任务联系我,然后商量好价钱,公司认为价格合适,就给我做,如果价格不合适也可以找别的兼职”,这是公司人力的原话意思。没有固定的工资,我就没有了生活保障,我还有每月将近2000元的房贷款要还,剩余的一千元已经是我的基本生活费了,如果这些都没有了我真的不知道带着孩子怎么活了~~我无法接受公司的这种方式,但是我和公司的合同在2005年的7月底就要到期了。我就问公司人力是不是想和我解约,人力说不是,只是在商量改变工作方式,即使要谈解约也是在我合同到期后谈。我就说以我现在的情况,公司是不可以跟孕妇解约的吧。公司人力就说只是在商量,大家都考虑一下。我也提出了我的想法,如果公司一次性支付我2万元,并且继续为我交保险上生育险,因为我有北京市的工作居住证,可以享受生育险,我还继续负责公司交给我的工作直到孩子生之前。但是公司不接受,认为我的说法没有依据,他们提出的方案1是到6月底我的3000元继续发,7月开始到明年1月,公司每月发我1000元(还没扣税),保险继续为我交;方案2,我回公司去上班,但是回去后的工资待定,7月合同结束时,有可能每月工资就会按合同上写的不低于600元的工资。也就是说即使我回去上班也有可能拿不到1000元的工资,又辛苦又没什么钱,建议我采纳方案1,如果牵扯到仲裁诉讼又麻烦费时,而且执行起来也费事。最后的结果是:\"从现在(6月份)到明年1月份共支付8个月的工资15000元,也就是每月支付1875工资。工资按月支付,此期间不坐班但按要求完成公司外包任务以外的相关美工工作,工资按月发放。保险上到明年1月份,1月后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停缴保险(如从现在起自行解决保险事项,公司可多支付2000元工资)。以上方案含盖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相关待遇,双方不再对三期待遇等事项另做讨论。\"以下公司让我签的变更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关系做以下变更:一、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2005年6月30日至2006年1月30日;二、工作方式及内容:乙方执行不坐班工作制(特殊情况下乙方可以应甲方要求来公司),在家完成甲方交代的“甲方外包美工工作任务以外的相关美工工作”,工作质量需要达到甲方要求。三、工资计算及支付方式:1、乙方工资按每月人民币1875元计算,8个月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由甲方支付。2、在合同期内工资分三次付清:2005年6月份最后一日支付人民币伍仟元整;2005年7月份最后一日支付人民币伍仟元整;2005年10份最后一日支付人民币伍仟元整。四、保险:乙方保险由甲方上至2006年1月份,单位应负担的保费由甲方负担,个人保费部分在乙方工资中扣除。五、三期待遇说明:以上变更条款中已含乙方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待遇,双方均认可以上条款,关于三期待遇及其他事项不再另做协商和变动。六、劳动关系的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以此协议为准。双方在均不违反以上条款约定的前提下,劳动关系于2006年1月30日正式无条件解除。此协议从签订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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