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收钱是说给那边的三位受伤人治伤用,好像也说是保金,结果我们十三个人共交了十四万左右。前面造事者有交两万元的,我们后边的人交一万。但还有的人没交够一万,还有交四五千的。处于我这样的情况应该出治疗
更新时间:2005-07-02 23:00:26
问题描述:
2004年 农历八月十四中午,路上有一伙人正赶路,共十辆摩托车。我被人约好一起去看以前工作时的一位同事,乘坐于最后一辆摩托车上,好多人都不认识,只是同行。 正赶路时听说前面出事了。原来,前面几辆车和一辆载有一男一女两人的摩托车发生争执,后来停了下来在路上等那辆车过来,那辆车开过来后,有几辆车就开始追赶,结果被追的车撞到了树上,车上的三个人都受了伤,有一人腿部伤的比较严重。 我在最后面一辆车上,前面发生了什么情况也不知道,但可以看到他们停车。第二天中午十二点左右在经公安局传唤到达公安局。我想即是一位合法公民,警察传去问一下情况,应该配合公安机关部门的工作,所以就去了。我父亲是附近村子众人皆知的一位大老实人,他听人说儿子出事了,撞人了,要交一万块钱,才能出来,就带着钱去了。这时两点左右公安局在我到达公安机关不到两个小时,而且在什么话也没有问的情况下,立马收钱,我父亲要带我走时,我说:“什么情况我都不知道,你们什么也没问我,为什么收我钱?”这时一位警察才说:还没问笔录吧,去做一下笔录吧。于是让我做了笔录。公安人员询问笔录,并且采用了诱导手段,当时一位同志问我:“你们走的时候是几个人,几辆车?”我说:“不知道,好几个人我都不认识,只知道约我去看同事的一位朋友,还有另外两三个人。”他说:“我告诉你,是十辆车,十三个人,你现在知道了吗?”我说:“现在知道了。”于是我的询问笔录上就记下了“走的时候是十辆车,十三个人。”结果我们十三人被定个“合伙拦截”,警察并且称为“犯罪集团”。事后我才听说他们是给谁过生日的,事发后又回到另一个镇子上吃饭。我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十辆摩托车不准上路,前面出事,我也不知道,就被定为了同伙,合伙拦截,这不公平吧。 请问我是不是用法律手段找回自己的公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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