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输公司在接受托运时,与我们签署的托运单上,已经接受了我们的保险报价,是不是等于已经认可我们设备的价值?我们有没有必要再开发票来证明?二、如果按设备的价值申报发票,发票金额高达12万元,那么应
更新时间:2005-06-28 16:55:04
问题描述:
你好!在这里我有问题想向你求助!最近,我们工厂自行研发了一台新的机械设备,但是,在托运途中,由于运输公司的不小心,对设备造成了损坏。这一点,运输公司已经承认了责任。由于事前我们向运输公司托运时已经声明要为设备买保险,并且按我们提出的保价(50,000元人民币)交纳千分之五的保险费(正常运费450元,保险费150元,合共600元,在托运单上已经明确证明),所以,我们马上要求运输公司按托运单赔偿我们的损失。负责帮运输公司承保的保险公司来过现场了解情况以后,要求我提供证明设备价值的发票以及救护设备所支付的直接费用单据方能提出理赔。所以,问题出现了,就是我们的设备是自行设计生产,而且还在实验中,没有进行整批生产,提供不了发票!附上该保险公司保单上的有关保险条款: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单;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十天内赔付。第十二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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