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妇女三期的权益,能通过仲裁或诉讼得到保护吗?
更新时间:2005-06-27 17:37:18
问题描述:
尊敬的 律师,您好: 我是一家由国有改制为民营的工厂的文员,因为怀孕、生产没有工资、失去了原有的岗位。 我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2003年11月 工厂因为要改制,厂方要求全厂职工买断工龄,并签字解除合同;2004年02月 厂方要求全厂职工签定1年的临时合同; 合同中有条文说明如果因为转制随时解除合同;2004年03月 怀孕; 2004年08月 工资开始由工厂买家开始支付 工厂的买家开始进入工厂,实施管理。2004年10月 工厂开始进行岗位重组。没有安排岗位。 厂方称现在即使安排工作,以我目前的状况,也不能胜任,让我回家等安排的消息。 可是,2004年10月以前我一直在从事文员工作。2004年12月 孩子出生;2004年10月 至今 厂方仍为我缴纳养老保险,但这期间工资没有支付,基本生活费也没有支付。2005年03月 我去工厂询问如何安排工作。 工厂表示产假不能超过100天,但是说道工作安排,工厂仍是说要研究,要我继续等待通知。2005年06月 工厂通知我,要把我的劳动关系送到街道,办理下岗。我去工厂说明国家的劳动法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中都有条文保护妇女怀孕生产哺乳的权利。但是,工厂的人事部门仍要给我办理下岗。 我想问问:1、工厂在我怀孕期间不安排工作岗位是否合法?2、这期间不支付工资、没有生活费是否合法?3、妇女三期中各阶段的工资发放有没有一个标准?标准是什么?4、产假后仍不安排工作是否合法? 如果工厂的做法不合法、不合理,我应该如何维护我的权利呢?是先申请劳动仲裁好呢?还是直接去法院进行诉讼? 有人说,劳动仲裁即使赢了,工厂不执行也没有办法。是这样的吗? 在法院诉讼,如果赢了,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吧? 如果,确定了要同工厂通过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能请您作为我的代理人吗?通过您网上的电话能联系到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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