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问题:私房动迁回搬,签订安置协议时,面积增大部分已按当时的造价、市场价支付,属全产权房。竣工后,开发商提出建筑面积为109.88平方米(原安置协议书的面积为80.8平方米),超出原面积29.
更新时间:2005-06-29 18:23:40
问题描述:
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沪卢日东北(95)拆协办第2-23号甲 方:拆迁人 上海新华房地产发展公司 代理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号 沪卢房(95)拆资字第001号 乙 方:被拆迁人 蒋 康平 (原业主蒋荷英) 甲方因工程建设需要,经 卢 湾 房管局审核同意拆迁乙方现有住房(房屋拆迁许可证号 95-102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经双方商定,特订立本协议,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乙方原居住龙华东路911弄11号 系私有房屋,其中出租建筑面积 / 平方米。 房屋类型旧里,砖木结构 ,共计建筑面积51.8 平方米(设备 液化器 ) 。 二、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乙方业主 签字有效,或有业主委托蒋康平签字。(委托书附后)。签约后,甲方对乙方家庭人员中人数增减或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纠纷,甲方概不负责,也不增减安置面积。 三、甲乙双方同意互换房屋产权,按互换房屋面积,质量结算差价。1. 甲方以 原地4号楼2706、2705 新建房屋换给乙方 ,计建筑面积80.8 平方米,其中51.8 平方米 换1/3成本价计算的价款为18,716.89元(人民币,下同) 其余13×1,084=14,092元(成本价) 16 × 3,500=56,000元 (市场价) 合计价款88,808.89元。2. 甲方以 / 非新建房屋换给乙方,计建筑面积 / 平方米。按本市房屋估价标准估价,价款为 / 元。3. 按本市房屋估价标准估价,乙方私房补偿款为5,305.93元。 4. 甲乙方互换房屋价款与原私房补偿款相抵,乙方在95年5月18日付给甲方补差价款为83,502.96 元(先付33,502.96元)。四、乙方换得房屋属私有,因乙方换得新房所付价款为新房成本价的 101.39 %,乙方 在出售时其增值部分只能按出资比例取得相应的份额,余款由拆迁人所得。乙方凭本协议向房产登记发证机关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并与管房单位签定房屋管理协议,出租部分与房客签订租赁协议。五、因甲方提供乙方安置房屋未竣工,故甲方向乙方提供过渡杨浦区双辽支路65弄11号居住面积 / 平方米作临时过渡房 ,过渡期限自乙方全家搬迁之月起至 / 年 / 月止。安置房竣工后,由甲方通知乙方迁入安置房,如乙方拖延搬出或强占过渡房除赔偿甲方损失外,按强占公房论处。六、乙方在95年5月18日前迁离原址的,甲方付给乙方搬家补助费300元,乙方提前在95年5月18日前迁离原址的,甲方向乙方发放奖励费1,000元。乙方在搬迁时不得拆除原住房中的一切房屋设备和建筑材料;并将空房完整移交甲方。房屋内的违章搭建由乙方在搬迁完毕后 天内拆除,逾期不拆的由甲方无偿拆除。七、若因国家计划发生变更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在原协议的基础上签订有关补充协议,同时甲方按«细则»规定向乙方增发因甲方延期安置乙方的过渡补贴费。八、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房屋产权证明和土地使用证,应在95年5月18日前交给甲方,由甲方向房地产登记发证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九、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按«细则»规定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十、1.互换房屋差价83,502.96元,先付33,502.96元,尚欠5万元进房前付清。 2.乙方自行过渡3年,以场地、基地拆清之日算起,甲方付乙方过渡费每月每人50元。本协议一式4份,甲方3份,乙方1份,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9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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