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的是,我母亲他们9人当年签订补偿协议时,其中并没有出让厂里土地使用权的意思表示,现在把他们9人列为被告,是否合理?我母亲他们9人可以引证什么法律条款来保护自己的辛辛苦苦几十年工龄换来的那点补偿金
更新时间:2005-06-27 17:18:04
问题描述:
2001年左右我母亲所在的资源县延东乡农具厂(乡办集体企业)宣布解散,作为像我母亲一样在这厂里已工作27、8年的老员工总共9人(当时只有9人还在厂里工作,其他人已离开10-20年了,但未办任何退休\\离职手续)和延东乡政府签订了一次性劳动补偿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了9个人领完补偿金后与乡政府再无关系。现在4、5年过去了,以前那些早10几年前就离开厂里的工人联合起来把乡政府列为第一被告,我母亲他们9人列为第2被告告上法庭。以此来争夺原先厂址的土地使用权及要求我母亲他们9人退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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