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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5-06-17 19:55:11
问题描述:
我于2004年2月与西安一家留学中介机构签定了自费赴德国留学代理协议书,交纳了前期费用(代理费和材料受理费,共计6000元)。后期费用10000元待通过德国大使馆审核部审核后再交纳。7月大学本科毕业后开始准备出国的各项事宜,在此期间我也报名参加了2005年的硕士研究生考试。2005年4月先后得到了德国大使馆留学人员审核部的审核证书和西安一高校的研究生自费合同书(录取通知书7月寄发)。经过慎重考虑,选择了先在西安攻读研究生,待毕业后再通过这家中介机构办理后期的留学事宜,继续赴德国留学。但与此中介机构协商时,我提出将先前的协议书延期至我研究生毕业后,再办理后期留学事宜,他们表示不可接受,要我再交纳3000元的违约金终止合同。合同里写到如果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人已支付的各项费用一律不退,给中介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赔偿。(合同里没有规定违约应交纳的具体违约金额)这家中介属于合法的留学机构,我的行为属于违约,但没有给该中介带来任何的经济损失,只是对自身造成了经济损失(德国大使馆的审核费用2500元)。我交纳的6000元前期款自然不会要求退回,在没有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再要求我支付3000元是否合理?违约金额和合同里涉及到的总金额有无比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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