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谢谢您啊但是您是根据那部法规自己委托的刑事鉴定无效?是否可以引经据典说明啊?否则我不相信您啊!百分之九十的律师讲的可以啊。没有法律效力?鉴定机构不是形同虚设啊,不符合逻辑啊
更新时间:2005-06-15 21:33:46
问题描述:
问:尊敬的 律师您好:我是北京XX公司职员,很抱歉!打搅您,请问:我的新疆亲友被人殴打致重伤,当地公检法就是不给开鉴定委托书,我们想自己到北京做个伤情司法鉴定,回到克拉玛依做刑事自诉,届时,克拉玛依法院有什么合法理由不予立案吗?是否能肯定立上刑事案?答:你好!非常遗憾,目前我国刑事案件的司法鉴定必须征得公、检、法等办案单位同意,由办案单位委托、指派或聘请,才能进行。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被视为无效。如无法得到当地司法机关配合,你可向其上级机关申诉。 ...( 您的回答:你好!不知你所提的鉴定法规是指哪一部?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