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A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3万元的货物。乙未经甲的同意自己同该个人独资企业订立了一份材料供
更新时间:2021-05-05 17:33:13
问题描述:
找法网 免费法律咨询 免费咨询 2017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主要从事汽车轮胎加工,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以上,须经甲的同意。2月12日,乙未经甲的同意,以A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3万元的货物。3月16日,乙未经甲的同意自己同该个人独资企业订立了一份材料供应
合同 另外,乙自己又单独出资设立了一家汽车轮胎加工的个人独资企业。2018年7月5日,A企业亏报。不能支付已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2日,人民法院指定皮作为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乙于2月12日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入的3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乙在3月16日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在本案例中,乙另外设立独资企业从事轮胎加工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5) 如果甲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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