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学院继续教育处的做法是否违反法律?违反哪些法律?我们应该怎么办?你能帮助我们吗?
更新时间:2005-06-10 20:45:26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请你费心看看我们遇到的情况,帮我们分析一下。1.我们是一个民办学院的教职工。我们的学院__ 中山香山专修学院是经省教育厅批准(见办学许可证),省民政厅登记,并具有国家机构(条码)的办学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法人财产。2. 香山专修学院是由中山学院和中山学院离退休教师分会联合举办,共同组成董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中山学院2人,由中山学院继续教育处负责人担任;中山学院离退协3人)。因学院初办时是由原中山学院成教处筹建,故以中山学院占30%股份,离退协占70%股份上报省厅(实际都未出资,以无形资产核价)。99年办学初期借用中山学院14.8万元已于当年还清。1999年—2003年香山专修学院每年交30%的收益给中山学院,作为使用部分空余资源的管理费用。至2001年民政厅登记时,学院由滚动发展积累的资产有100余万元。3. 2004年香山专修学院办理换发办学许可证时,本应由香山专修学院和中山学院共同努力,争取通过检查。但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继续教育处欲将香山专修学院并入继续教育处,成为其“一套班子,两个牌子”的下属机构,并为此以中山学院名义发文(见文件)。并于2005年1月全面接管香山专修学院的行政管理权和财务管理权、公章等。所有权利由中山学院继续教育处处长姜新发一手掌管,同时禁止香山专修学院招生。后又采取了种种方法将香山专修学院行政领导机构全部解散,并对学院职工进行大批违约裁员,后来,由于不愿对被解聘员工进行合理赔偿,又改变已经发放并执行的工作进程,中途改变解聘时间。在此期间,姜新发带有明显的安插亲信的个人目的和私心,把未犯任何错误的保安和清洁工都解聘,而换成了自己的乡亲,连和姜一起工作的同事都认为姜的做法是“赶尽杀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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