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第七条中的“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怎样理解?是否是由进厂开始之日起,直到解除劳动合同那一天止?现以98年8月3日进厂开始工作,直到2005年6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05-05-30 09:20:56
问题描述:
我98年入厂,在XX公司一直干了7年电脑拆图工作,7年中续签了两次劳动合同.2005年5月17日,厂说我不胜任工作,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一回到厂,即刻调离原岗位到别的岗位去劳动.2005年5月19日,同事要我到原岗位整理资料,但经理要我到车间工作,不能在原岗位整理资料.车间主任打了4次电话叫我到车间开冲床。目的,就是通过调我到车间去开冲床,让厂的同事讥笑我,进行人格的丑化,等我自动请辞。或想迫我违反厂规,即时开除出厂。2005年5月20日,我认为厂这样做,是威胁我强迫我劳动,我书面申请既时离厂,厂领导先是写上同意即时离厂,并签了名.叫行政主任送交行政部途中,又叫他回来,把意见和签名撕去,要求按他的要求修改,才批准.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