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问这种情况下(企业先违约)是否需要赔偿公
更新时间:2022-12-27 16:02:33
问题描述:
请问,公司以经营不善,资金紧张为理由,去年连续3个月降薪30%(在岗),而后恢复原薪酬发放,今年又连续三个月降薪50%(公司让员工在家,未在岗),而且薪酬从去年5月份开始,一直是延后一个月发放(3月份发1月份的薪酬,4月份发2月份的薪酬,连续拖欠1个月的薪酬)。1问:这种情况是否符合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问2:现在想离职的话,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我与公司签订过一份培训协议,里面规定我要为企业工作到劳动
合同期满,我如果违约将三倍金额赔偿。问3:请问这种情况下(企业先违约),我如果想离职的话,本赔偿是否还继续有效,我是否需要赔偿公司?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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