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前面的问题,请指教!
更新时间:2005-05-24 13:48:03
问题描述:
盛律师,我们认为因为郭某脑出血并为痊愈,且谈话后是哭者走的,手直哆嗦,精神几近崩溃,这些都有证人可以证明!要不绝对不会是今天的结果,这样加之当时出院的病例(言语不清等)等是否可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那我们若想获得一定的补偿,还有什么好的办法吗?我们也知道自杀不能认定工伤,毕竟人是工作期间从单位走的,那往工伤上怎么靠,有可能吗?难道企业一点责任没有吗?我们不能接受,早上上班还高高兴兴的。谈话者是否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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