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7月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到2020.10月,是否有效;2.现在我单位由于没有与
更新时间:2021-03-24 11:07:41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一位员工,2020.7月与之签订劳动
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到2020.10月,但是该员工于2020.9月提出请假三个月去考研,后续于2021.1月又重新回到我公司上班并提出只上到2021.9月份,到了9月份就离职。从他2021.1月上班开始我单位没有及时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是由于我单位制度有变动,另一个是该员工工作期间表现并不好,一直在观察阶段。对此我有两个问题:1.之前与他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2.现在我单位由于没有与之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其双倍的薪资吗,1月至今的工资还是照常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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