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可以拒付这笔钱?
更新时间:2005-05-12 16:00:12
问题描述:
我是合肥的一位消费者,就自己在买房中发生的一些疑问想咨询律师专家. 我于2004年在合肥临泉路与当涂路十字路口的"森海豪庭"住宅小区按揭买了一套近200平米的住宅房.合同约定于今年的4月30日交付使用,同时为我们业主统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后通知推迟到5月5日.可当我于即日去办理相关手续时发现合同中多了补充协议的相关费用:原合同为制式<商品房销售合同>共17页. 一至十五页:--省略.下面双方签字盖章. 十六页:附件1图纸,附件2--省略. 十七页:附件3--省略,附件4:合同补充协议.<没有内容>. 双方当时签定合同为4月26日,此时附件4还是一句话六个字<合同补充协议>没有详细内容.合同共一式六份.销售方全部收去,说等办理好按揭手续后再给我们.5月18日销售方带着合同与我一起到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分行的工商银行美屯营业部办理了按揭等相关手续,后将一份已签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交付与我,并嘱咐我耐心等待销售方的书面通知拿钥匙.想到一年后就可以住上宽敞明亮的新房,我与妻子憧憬着美好的未来,即幸福又满足,根本就没有想到再仔细看一下合同的各项内容及相关条款.今年5月5日接销售方通知,我带着合同去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销售方叫我交了购房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2%契税和3%的公共维修基金,共计23000多元.同时要拿钥匙还必须交纳合同附件4:合同补充协议中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共计5480元.此时我打开合同才发现在合同附件4:合同补充协议的下方粘贴了一张纸,上面写到:合同附件4合同补充协议,业主在拿钥匙时必须交纳天燃气开户费2800,入户防盗门480,单元可视防盗门680,抵押保证金180,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等等等共计5480.如不交造成的后果包括:不给钥匙,不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合同规定按揭买房必须由销售方统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延时交房按每月1平米1元的房屋看管费及相关的物业管理费,不能及时办理产权手续的相关费用.甚至最后造成的违约责任及后果由买受方即业主一方承担.在仔细阅读合同附件4合同补充协议后我发现,合同补充协议是后粘贴的,而且只有销售方一方用合同章当骑缝章将其压印在合同原件上,我并没有签字或按手印,既然是合同补充协议我想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都签字盖章或按手印才有效。是不是?我是否可以拒付这笔钱?望回复!谢谢!!!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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