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想咨询一下,这件事情上,招待所老板那方面该不该承担责任,该承担多少责任。这件事情以后,虽然我睡在学校的宿舍里,但晚上睡觉的时候总是很担心,总是要把房门检查好几遍,却还是不放心,总得很晚,累的厉害
更新时间:2005-05-11 14:58:03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在校学生,五一的时候我妈来长沙看我,住在友谊宾馆[平和堂对面],我为了省钱,就和我弟弟、女朋友三人住在金秋招待所,5月5日早上5点左右,我似乎听到什么声音而被惊醒,模糊中看见一个人从我房子中走出去,因为刚醒,还不是很清醒,但是还是意识到有点什么事,起来时忽然发现房子门开着,放在电视旁边的两部手机已经不见了,地下是我女朋友的包和裤子,于是马上跑出去追贼,但已经不见人影了。丢失的东西是:[1]诺基亚7610,今年2月购于青海西宁,当时是 6200 元;[2]诺基亚3100,去年购于长沙,当时是1400元;[3]我女朋友包里的279元现金。因为我的裤子被我当枕头垫在头下,所以没有丢。我出去追贼,发现已经不见了之后,马上回到招待所报了警。当时的情况[1]老板一口咬定他们招待所不会有贼,不让我们报警。[2]警察来之后,老板说门是好的,有反锁,实际上房门的两道锁,有一道是坏的,剩下的一道,我们在睡前也是锁好的。当时来侦察的警察也说门有被硬扳开的痕迹。[3]老板说我发现贼的时候没叫醒他们,所以他们不应该负责任。[4]老板说贵重物品应该交他们保管,但我们没有交他们保管,所以他们也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我当时问他们手机也要给他们保管,那我接电话,打电话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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