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否起诉到法院。2、如再败诉,员工方是否可要求额外的50%的赔偿(因没有按国家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现在我们最有利的证据是《合作协议》的原件。4、员工的离职审批表和交接表被其偷掉但没有
更新时间:2005-05-20 16:43:59
问题描述:
我司在劳动仲裁中被裁赔偿解除劳动合同金三个月。原因是没能举证(申诉人)员工辞职表的原件,只有复印件和行政文员的书面证明此复印件是原件所复印而来的。有(申诉人)亲笔签名的与我司签定的合作协议的原件(劳务性质,以证明双方是自愿解除原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以原件没有盖公章为由不承认。我司没有发出过任何解除与(申诉人)的书面通告,在(申诉人)离开公司两三周后,(申诉人)再回到公司时由保安要求他离开。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们是否有必要到法院起诉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