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有一个关键问题想得到专家的确认:工伤保险条例仅仅只能报销和赔偿当事人非常少的一部分费用,那么剩余工伤条例所不能报销和赔偿的费用,老师能否要求侵权人—也就是肇事学生家长赔偿?搞清了这个问题,我才能
更新时间:2005-05-01 10:31:43
问题描述:
事件经过:我母亲是一位中学老教师,她被急速奔跑的学生撞倒在办公室门口,造成了六级伤残,为治疗花费近十万元,至今不能上班。撞伤后劳动保障部门判定老师为工伤,用人单位依照工伤条例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肇事学生家长仅仅支付了3千元。双方的赔偿仅仅是老师治疗费用的很少一部分,治疗所花费的大部分医疗费用仍然得不到报销。更不用说其他的赔偿了。用人单位表示,按照工伤条例,剩余的医疗费用不能给予报销。那么剩余绝大多数(近6万元)的医疗费用,老师就应该自认倒霉吗? 无奈之下:老师将起诉肇事学生家长,要求家长承担剩余的医疗费用。 今年4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认为其现有损失应该由老师的所在单位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解决。故不支持老师对于学校家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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